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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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发〔2006〕89号发布日期:2006-10-8执行日期:2006-10-8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6〕89号

发布日期:2006-10-8

执行日期:2006-10-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的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和公共政策,是促进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能否得到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对城市今后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统筹的现代化城市。

  在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区域发展。要放眼长远、统观全局,从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出发,明确各城市的发展战略和职能定位;合理布局能源、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环保等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通过区域统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继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搞好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协调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和农村土地置换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功能,在村镇的建设与发展中充分发挥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向农村延伸,改善村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和水资源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区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禁止建设区,将城市发展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内,促进人与自然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以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着眼点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转变,兼顾城市各方面、各阶层的需要。对公共性、公益性用地给予适当考虑,合理布局学校、医院、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严格贯彻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分区,集中紧凑布局,切实避免利用规划修编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严禁搞不切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超标准办公楼建设。

  (六)坚持全局观念,搞好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相互衔接,并充分考虑城市抗震防灾、防洪排涝、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搞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是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城镇体系规划研究工作,是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优化产业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前提。要认真做好《济南都市圈规划》等相关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全省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二)抓好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落实。各地要积极做好城镇体系规划在本地区的深化落实工作,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有关的城镇体系规划搞好衔接。沿海7城市要根据山东省海岸带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市域内的海岸带分区规划,沿海各县(市)要积极开展海岸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重点管制地段要加强控制和保护。各市要编制实施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市域发展,合理确定市域城镇职能、规模和布局,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合理确定环境容量和开发模式,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设施水平和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措施。要研究制定促进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山东省海岸带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保证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一)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进度。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4)69号)和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进度。2006年全省所有市、县全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2007年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要全部审批完成,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用3年时间全部完成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改进规划修编方式,提高规划修编水平。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咨询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在规划修编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修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page]

  (三)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保证规划修编质量。要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科学分析城市的资源、环境容量和发展条件,合理确定城市规模、性质,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要科学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增强规划的刚性和权威性。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各村、镇的发展条件、发展趋向进行深入研究,科学指导城乡结合部改造和村庄整合。要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专门篇章。

  四、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得到严格实施

  (一)做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备案和完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已获批准的城市,要按照批准机关的批复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认真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建设厅审查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各城市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好城市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规划区内所有村镇,为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正常开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经营城市的理念,抓紧制定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成果有偿使用办法,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设区的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推动地方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三)建立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目前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擅自调整规划、违反城市规划及规定程序随意进行项目决策、审批或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法规制度体系,通过严格的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人,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渠道和处罚措施,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依法行政意识,从而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建设厅、监察厅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协调,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积极开展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政务公开和廉政勤政建设。在城市规划行业推行规范服务制、限时办结制、备案审查制、集体会审制、主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完备的“阳光规划”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服务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规划效能。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对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审批和实施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引导作用,为城市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引领城市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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