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市政办(2008)29号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4-3
各建设单位,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建市20余年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项目基本能够按照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但在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乱建、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和建筑外立面等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现象。为此,市政府决定由市规划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配合,对1995年以来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项目集中进行规划检查,并要求今后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能在三个月内主动改正的,酌情从轻处理;未能改正的,全部依法查处。
二、今后所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请市规划局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原定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今后,对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供水、供热、供气。
四、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改正、接受处罚前,不予进行新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