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哪些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06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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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城市规划公布实施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2)申请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许可证制度,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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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公布实施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2)申请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
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4)监督检查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5)竣工资料报送制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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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解释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