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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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我是南汇郊区的农民,妻子早逝,孤身一人.拥有一幢农村私房,有宅基证.合法面积166平方米.碰到征地拆迁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我是南汇郊区的农民,妻子早逝,孤身一人.拥有一幢农村私房,有宅基证.合法面积166平方米.碰到征地拆迁.

      请问:

      1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安置我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依据是什么?

      2 假如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这一补偿安置方式,我应该以什么价格购买?(当地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市场价约为3500元).是按照重置价2300还是市场价3500?依据是什么?

      专家解答:

      按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确定,拆迁中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必须安置你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要看你所处的地段,依据都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补偿费按被拆迁人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开工时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对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全部拆除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拆迁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六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

      现行是按照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根据第6、第7条的规定,分为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和不撤销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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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哪些补偿?
被拆迁人包括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拆迁应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对实际居住、切实需要安置的人给予补偿,对于提交困难证明的人发放拆迁特困补助,对患有大病的人发放拆迁大病补贴,对实际需要搬家的人发放拆迁搬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的类型与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综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政府对我家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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