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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2)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9

施行日期:2002-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

甘肃省“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精神,推进全省扫除文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坚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以抓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的攻坚为突破口,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教育;改革扫盲教材和教学,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努力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目标和任务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29个县(市)中,通渭、会宁、庄浪、清水、西和、合作、迭部、武都、永靖、康县、临夏、环县、漳县、张家川、临潭、天祝等 16个县(市),到2005年达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达到74个,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0%以上;礼县、岷县、康乐、夏河、舟曲、广河、卓尼、和政、宕昌、积石山、碌曲、东乡、玛曲等13个县,要在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杜绝新文盲产生的基础上,加大以乡(镇)为单位的扫盲推进力度。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5年以上的县,争取在2005年底前扫除青壮年文盲或使青壮年非文盲率接近规定标准。

对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在已经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58个县(市、区)中,青壮年非文盲率95%以上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提高扫盲工作的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要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青壮年文盲率在95%以下的县(市、区),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局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分析非文盲率下滑的原因,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巩固提高、防止复盲和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以扩大扫盲效果,确保2005年前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恢复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责任制。扫盲任务的落实和完成主要责任在县、乡两级,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扫盲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乡党委、政府要把扫盲工作与本县、乡提高人口素质,发展农业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等工作结合起来。以县规划,按乡推进。实行政府、教育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负责动员、组织文盲参加脱盲学习,真正把学习任务落实到人。

(二)核清底数,完善档案。要把县、乡、学校三级扫盲档案作为扫盲的基础性工作、扫盲过程的重要环节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断予以健全和完善。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和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但出现滑坡的县(市、区),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加强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的监测、登记,不断补充完善扫盲档案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反映文盲数字及扫盲学习状况,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县、乡、校三级扫盲档案分别建在县教育局、乡中心学校和承担扫盲任务的小学。

(三)配备扫盲专职人员。机构改革后,未设成人教育管理机构的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基础教育科、股确定专人负责扫盲工作,并尽快熟悉情况,将扫盲工作开展起来。县(市、区)要为每个乡(镇)配备一名扫盲专干,编制划入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的扫盲教育工作。

(四)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盲工作。

(五)承担扫盲任务是农村中小学的工作任务之一。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县教育局要将扫盲任务下达到学校。学校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扫盲,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下举办扫盲学习班,并负责扫盲档案的建立和保存。教师承担扫盲教学任务要记入工作量,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教师在扫盲工作中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中要安排扫盲。市(州、地)、县(市、区)要从扫盲专项经费中对承担扫盲任务的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给以补助。

(六)广泛开展杜绝新生文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市(州、地)、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课本的发放;动员社会各方面,多渠道开展贫困生救助;不断扩大新课程改革实验范围,更新教材,改革教法,增强吸引力;实行一费制,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改善布局调整中保留下来的村学、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对那些居住偏远分散、家庭确有困难的孩子,允许他们迟来早走,带弟妹上学或通过其它形式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义务教育或达到脱盲标准。

15周岁以下的文盲,由当地中小学校负责进行补偿教育或动员其返校,接受义务教育。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

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兰州等整区域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市的教育局,要与农、林、科技等部门、行业结合,根据本地实际,编写扫盲后继续学习材料,或为脱盲学员提供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等学习材料。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使有关部门、行业在农村开展的各种培训,尽量吸纳脱盲学员参加。农村中、小学校编写的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为当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的部分可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继续学习的补充教材。

(七)实施“扫盲革新”项目,改革扫盲教育。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省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29个县(市)于2001年启动了“扫盲革新”项目。项目县(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扫盲教育更加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需要。

改革扫盲教材和教学。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及文盲群众的需求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必须更新扫盲教材,改革扫盲教学,以适应改变了的环境和需求。市(州、地)、县(市、区)要在总结过去扫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扫盲专干和教师更新观念,研究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教育的有效办法。市(州、地)、县 (市、区)教育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科研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为扫盲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八)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不断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与省颁扫盲标准(青壮年非文盲率85%),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不能验收扫盲工作;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能验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扫盲工作成熟的地方,可先期验收扫盲工作。市 (州、地)要对申报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全面验收,后由省上进行抽查验收。扫盲验收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防止走过场。在每年进行的“两基”复查中,要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为依据,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限期整改。

(九)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工作。市(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定期对扫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由于工作变动出现缺员的,要及时补充。在省、市(州、地)、县 (市、区)扫盲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做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点)或开展包教保学活动;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甘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市(州、地)、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扫盲工作纳入本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保障经费投入,配齐工作人员,组织对“双线”承包落实的考核和申报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验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市(州、地)每年12月10日前要向省教育厅报送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年度扫盲工作计划。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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