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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监发(200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监发〔2004〕2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监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惩防结合。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要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005年,着重抓好对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质检、建设、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有关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领导班子中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注意整合机关内部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任务。要搞好与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讲究方式方法。要研究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要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梳理工作中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精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省(区、市)监察厅(局)、监察部各派驻机构要就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三)搞好统筹协调。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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