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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7)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1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力,根据2007年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

省农村信用联社是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以上,已成为支持我省“三农”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投放。其中,公职人员欠农村信用社债务久拖不还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协助清收公职人员和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经营包袱,使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加大公职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

(一)大力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要采取坚决措施,清收因公职人员贷款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归还。在清收过程中,要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公职人员本人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对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要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清收。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归还,暂时有困难的,可重新落实借款人并妥善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限期归还。

本次清收工作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牵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协助清收;人民银行及银监、证监、保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协助清收金融系统员工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清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具体时间要求为:

1、6月10日至7月10日,以县市区联社为单位,确定清收目标,提出清收计划,进行分类清收。

2、7月10日至9月底,全省农村信用社与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清收措施,从易到难逐步推进。

3、10月份至年底,对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对拒不偿还的借款人在媒体上曝光,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清收欠款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核实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弄清贷款用途,界定贷款偿还责任。对经核实应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的欠款,由本级政府督促归还。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拖欠不良贷款的最后偿还期不得超过2008年底。

(三)积极稳妥解决村组集体贷款问题。各市州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核实清理村组集体贷款,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清收。对有还款能力的,要协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归还贷款;对无还款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督促落实好债务;对村组承贷、农户使用的贷款,要按照“谁用钱、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贷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

三、加强公职人员清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于2005年成立了“甘肃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现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补充(见附件)。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市(州)长担任组长,并逐级建立健全县、乡协助清收机构。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开展清收工作,对清收进展情况和清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组织协调不力,清收工作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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