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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82)劳险字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5-15

施行日期:198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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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后的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女职工在享受六个月的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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