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产假后的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女职工在享受六个月的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82)劳险字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5-15
施行日期:198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女职工产假后的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女职工在享受六个月的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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