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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强制淘汰燃油助力车的规定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0]1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3

施行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落实1998年发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助力车管理的通告》的精神,实现燃油助力车于2003年1月1日前全部强制淘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助力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助力车,必须持有本市的助力车牌照(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牌照失效的助力车及外省市助力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燃油助力车必须每年年检一次,逐年淘汰;

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确定助力车通行范围;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牌照、年检工作,并按规定收取年检费用;市环保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助力车年检中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有关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商家销售燃油助力车,商家在出售助力车时应明确告知购买者,燃油助力车在常武地区不得上牌照;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油助力车必须强制淘汰;

(一)自初次注册领证之日起期满4年的;

(二)自初次注册领证之日起期限不满4年,经年检,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常州市助力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的,或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

(三)擅自更换发动机、制动器等主要部件的;

第六条 强制淘汰的助力车可更新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四冲程燃气轻便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自行车,更新车辆必须是上国家产品目录的。报废车辆由废旧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

第七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力车违反《常州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23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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