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06-04

施行日期:198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自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对控制市镇人口增长,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积压的无户口人员数量较大,未能得到适当解决。据北京、天津、南京三市调查,在九千一百余名无户口人员中,在城市居住十四年以上的占百分之三十一。其中农村户口被注销,成为“黑人黑户”的约占百分之二十。这些人没有户口,粮食得不到供应,子女上不了学,就不了业,确有许多实际困难。他们不断来信来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已经成为影响安定团结的一个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迅速确定解决办法”,“该解决的一定要解决”。本着这个精神,应采取积极态度,在继续贯彻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下,有条件有步骤地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国家规定的每年千分之一点五的控制比例,逐步解决好可以在城市落户的“黑人黑户”问题。比如,有的家属已来城市投靠职工生活多年,农村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的;职工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已来城市照顾的;原属城市居民,因户口丢失或被注销,或因农村生活无着,无处投奔,已返回城市依靠亲属生活的等等,经过认真查实情况,均应有计划地加以解决。如果在一个城市这方面的问题过分集中,在步骤上,可优先解决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工龄长(例如二十年或二十五年以上)、年龄大(例如四十岁或四十五岁以上)的职工,在控制比例上也可略有增加,但不得超过千分之二的幅度,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控制使用。为了防止形成突击入户,避免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波动,不要对外宣传,审批入户必须严格按原来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手续,采取成熟一户批准一户的办法,逐个加以解决。要防止乘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一经查出,应坚决注销户口,并查明责任,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自流人口,应分别情况解决其入户问题。凡流到边疆农村已经定居的,一般不要再遣返,应就地登记户口,并通知原住地补办迁出手续。凡返回原籍的外流人员,包括原籍是市镇的人,应立即恢复其户口。对无家可归的,民政部门把他们安置在哪里,就在哪里登记户口。

三、对家住农村流入市镇,又不符合入户条件的(包括职工家属),应认真核对,排出名单,报请当地党委,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工作,动员其返乡;同时责成农村社队,妥善安置,并分配口粮,所生子女也应准予随母落户。今后,凡与市镇职工结婚的农村妇女及所生子女,未经市镇批准迁入,不得擅自办理迁出手续。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应进行教育,但不能不予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入户问题,是关系社会安定和群众利益的一件大事,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引起重视,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公安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