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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举办(承办)展览会的展览公司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是否可以扣除部分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对本市举办(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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