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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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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3-07

施行日期:1990-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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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对农业(含林业、水利等,下同)方面专项资金的审计,查处了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合理使用国家资金,促进农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农业审计工作的现状与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集中力量办好农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需要大力加强。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审计机关都要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农业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全党全国正在齐心合力把农业搞上去。现在国家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数额大,渠道多,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自一九九0年起要把农业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地、县审计机关要作为工作重点。

二、积极开展对农业资金的审计。农业资金的范围,包括用于农业的财政拨款、财政支农周转金、银行贷款、各种专项基金和借用的国外资金。当前审计的重点是,国家用于发展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基地的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

三、根据不同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对于县以上管理、分配农业资金的部门和使用农业资金的重点单位,要逐步形成经常审计制度。对主管部门主要检查是否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到位和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对使用农业资金的重点单位,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对农业方面的主要工程项目,从资金投入开始到工程竣工,分阶段审计,促进资金发挥效益。

四、要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必须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该归还原资金渠道的归还原资金渠道,需要政纪处分和触犯刑律的,分别移交监察、检察部门处理。上级审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处理不当的,应予纠正。

五、加强农业资金的审计力量。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需要充实审计力量,今年先从现有人员编制中适当调整解决,明年准备给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基地县审计局,增加专项编制。

六、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农林水利等部门的内部审计是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管理使用农业资金多的单位应建立内审机构,尚未建立的应促其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指导其积极开展工作。对有健全的内审机构、胜任工作的审计人员和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审计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专项资金,审计机关必要时进行抽审。设有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的地方,可以委托他们审计一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和使用农业资金的重点乡镇企业,并要求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七、建立农业资金审计的报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对每年农业资金审计的结果,均应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首先应该正确反映情况,既要有全面的数据,又要有重点问题的反映,既有违纪、浪费等问题的事实,又有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其次要有分析、有建议,及其采纳的情况和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的综合审计报告,应于当年十月底以前上报审计署。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应将今年全地区审计农业资金的计划安排及早布置下去,于四月底前抄报我署农林文教司备案。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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