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明华学校重新核定学费标准的请示》(津和价费[2006]1号)收悉。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由于天津市明华学校校舍及办学地点变更,教育成本降低,同意将该校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年9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由于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暂不核定初中学费标准。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明华学校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明华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津价费[1999]594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