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长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公厅交法(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因驾驶人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按川价发(2007)53号文件规定延长执行至2007年10月31日。
2007年7月9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7)1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9
施行日期:2007-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长因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公厅交法(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因驾驶人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注销后考试科目一的收费按川价发(2007)53号文件规定延长执行至2007年10月31日。
2007年7月9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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