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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发【2009】13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9-09-27

施行日期:200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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