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
三十九、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核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十、地方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文字号:【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7-05
施行日期:1989-07-05
时效性:已失效
三十九、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核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十、地方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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