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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18-08-31

施行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30000元的,5;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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