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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劳动部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2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5-12

施行日期:199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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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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