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3】10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3-12-12
施行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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