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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6-12-16

施行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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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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