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建房【2010】8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0-05-26
施行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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