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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5】9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5-07-10

施行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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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各地在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既要梳理再造登记流程,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推进,又要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保证交易与登记安全便民。对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要切实做好交易与登记有关工作衔接。
(一)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现阶段尚未建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理、入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三)做好资料移交与共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按照《物权法》、《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分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以互设服务窗口,受理相关业务。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可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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