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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8】2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8-31

施行日期:1998-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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