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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8-09-07

施行日期:2018-10-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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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09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授权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由授权承接主体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四川自贸办和省编办备案。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四川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对各授权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75号),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委托)至协同改革先行区。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政府令33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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