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台站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地震局内部会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及台站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属各非独立核算的地震台站。
第三条各台台长作为台站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并对台站财务工作负责。发展与财务处作为局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台站财务工作进行相应的指导、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人员
第四条各台站须配备兼职会计。台站兼职会计更换须报局发展与财务处同意。
第五条兼职会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理解并掌握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三)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台站的经费分为日常经费(含部分人员经费、业务运行费及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重点项目经费。
第七条各台站应按规定申报年度预算,其中项目经费应按规定格式填报项目文本和项目预算明细表。
第八条预算下达后,各台站应按预算要求使用经费,原则上不追加及调整预算经费,确因突发事件需追加预算经费,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中涉及人员经费的需同时报人事处、涉及业务经费的需同时报监测处)。
第九条项目经费须严格按预算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严禁挪作他用。项目验收后需上报发展与财务处,发展与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台长作为台站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台站的预算执行管理,一般日常支出由台长根据预算进行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原则上由局直接支付。
第四章 经费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各台站对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
(一)一般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除符合第(一)款要求外,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台站自制的原始凭证须按局规定的格式。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有发票联或报账联才能报销。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及时取得对方单位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台长批准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台长签字后报发展与财务处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报销凭证的填制及审核
(一)一般费用性开支的报销,应有经办人签字、台长核准并签字同意。
(二)购买实物的开支报销,必须有验收证明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才能报销。
(三)按规定需签订协议的设备及服务采购支出的报销,需附协议。
(四)参加有关会议的开支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报销出省的差旅费应经分管局长签字,乘坐飞机需经分管局长同意。原则上台站不举办会议、培训。
(五)5000元以上的采购需附采购过程的资料。
(六)兼职会计要对各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要求的报销坚决退回,违反财政纪律的应及时报告台长及发展与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处。
(七)一项报销事项的有关人员签字原则上要求分离,即经办人、台长、兼职会计、验收人员不能均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各台站要定期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报销
(一)各台站须及时清理报销单据,登记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并核对账款,以上工作最长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星期。
(二)各台站每个月必须进行报销单据分类,填报支出报销单经台长审核后报发展与财务处。台站收到经发展与财务处审核的支出报销单,应及时进行核对,确保结欠数与局保持一致。
(三)根据支出报销单填报预算执行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对,特别要核对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确保按相关规定根据预算发放津补贴,超预算应及时通知台长,停止一切津补贴发放。预算执行单确认无误后上传到发展与财务处邮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借款的规定
(一)职工因公借款必须要根据经费预算,无正当理由或无预算经费不得借款。
(二)单位公款一律不得私借。
(三)职工因公借款必须用复写纸套写三联借款单,由台长审批。三联借款单第一联由财务做账,第二、三联由兼职会计保存,结清后第三联退给借款人,作为还账依据。
(四)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职工因公借款,应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款。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
(一)差旅费、日常零星开支及少量除由局直接发放外的职工人员经费可用现金结算。
(二)借款或报销现金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兼职会计。
(三)各台站要确保现金的安全,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四)各台站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五)待条件成熟后应全面使用公务卡。
第十六条支票领用
(一)支付外单位单项经费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结算,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二)职工领用支票须在支票领用本上填写领用申请,并由台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领用支票的职工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领用支票应在支付后3天内报销完毕,无特殊情况不及时报账的,不得再领用支票。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各台站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必须报局发展与财务处同意,并经各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要配合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二)各台站应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银行开立账户。
(三)各台站必须开通网银,各台长应通过网银取得对账单,与银行账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若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通知发展与财务处及纪检监察审计处。
为便于发展与财务处随时了解各台银行存款情况,各台站应设立一个可进行查询网银用户,将用户名及密码报发展与财务处。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各台站应将收取的各项资金及时交纳到台站财务,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各台站应定期将地方课题等专项收支情况上报发展与财务处,纳入局财务统一核算。在项目结束时,如形成结余的,将结余资金汇入局账户,统一使用。利息收入也应定期上缴局财务。
第十九条收取资金时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做到收款与开票相分离。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空白支票、收据、发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台站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管理,必须由台长、会计分别保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发展与财务处作为局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对各台进行考核,对账目清楚、管理规范的台站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报账不及时的台站进行通报批评;超过半年未报账的台站停拨经费。对报帐不及时、财务管理混乱,结欠数长期不平的台站相关责任人,由局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