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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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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6-02

施行日期:2015-06-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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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水利科研及技术推广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和《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甘财预[2014]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应充分体现水利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特点与重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部门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为水利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资金计划审核下达,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省水利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需求,建立水利科技项目库;

(二)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三)具体实施项目,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四)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

(五)报告项目重大事项,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协作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请由承担单位提出,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水利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省内水利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后,采取择优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绩效报告,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没有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或未通过绩效目标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额度,结合入库项目排序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由省水利厅科技项目主管处室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水利科研及技术推广项目,鼓励水利行业科技人员开展应用研究、试验示范、技术推广,为全省水利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服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仅作为水利科技项目的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流域管理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引进、示范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项目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技术培训服务、专家咨询、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直接用于项目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结合项目总体目标、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指标,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限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主动公开项目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技术推广费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科发〔20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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