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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广告法即将实施被指仍存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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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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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后,新《广告法》即告实施,其中有关烟草广告的规定一度是社会热点。新《广告法》提到,“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然而,什么是公共场所,大众传播媒介是否涵盖新媒体等一系列问题则未被阐明,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控烟界人士担心这可能会成为执法漏洞。

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1日将正式施行。和现行《广告法》相比,新法进一步禁止了烟草广告的传播范围,不再列举公共场所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类别,而直接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就文字表述而言,新《广告法》的法律条文显然更精简,可后患也从此滋生。7月15日下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围绕“新《广告法》禁止烟草广告”的讨论会,会上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即表示,新《广告法》给人的感觉很复杂,“有点兴奋,有点意外,有点担心”。

让王振宇兴奋的是,所有公共场所都禁止烟草广告的发布,这样的规定看起来更加严格。可另一方面,如何定义公共场所,烟草零售终端销售点算不算公共场所,这些问题如果不解释清楚,新《广告法》下到地方就可能被“钻空子”。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曾颁布过一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商场(店)、书店”等均被列为公共场所。既然烟草制品大多是在商店被出售的,那么销售烟草制品的商店也应属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不过,实际生活中,烟草零售终端的烟草广告却比比皆是。

王振宇建议,相关部门在解释“公共场所”时,不妨参考中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界定,即“应该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除“公共场所”外,如何定义“大众传播媒介”也是个问题。上海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教授郑频频,这几年一直致力于烟草广告的传播调查。她发现,传统媒体上的烟草广告的确减少了,可烟草企业对新媒体营销的应用却非常熟稔,而某些新媒体虽然是个人的社交媒体,但也具有传播范围广、公开性强的特点。

以时下流行的社交媒体微信为例,多家烟草企业都开通了自己的官方微信,不仅直接发布烟草广告,还发布带有暗示“吸烟合理”的软文。至于“评论送香烟“的活动,更是很常见。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占85.8%。这意味着,社交媒体正日益成为人们获知信息的主要渠道。

郑频频表示,新媒体是烟草广告的“重灾区”,“我们无法预测未来还会出现什么样的新媒体”,但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必须从严落实。她提到,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连香烟的陈列都被视为一种广告,因此所有商店只能把香烟放在柜子里,有客人需要的时候才打开,“就像取中药一样”,不打开根本看不见香烟。

还有些法律界人士对新《广告法》整体的设计理念提出了质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敏荣提出,新《广告法》本质上还是一部行政监督法,政府的职责很关键,可实际上行政资源是有限的,总有监督不到的地方。如果能增加一些诉讼的内容,给予普通民众监督、诉讼的权利,可能落实起来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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