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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31

施行日期:2014-12-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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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廉政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 第 11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总结近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评价对象

(一)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新建、改扩建、大修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所在的合同段从业时间很短,且完成的形象进度产值相对于合同金额比例小于10%的可不参评。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定标准

(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二)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按部相关评价规则及我省的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我省的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信用评价的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并按职责分工报招标文件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建设管理工作,每个季度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1次(工程进度1年评价1次),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法人应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对象,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原因说明。省厅将以每季度的评价得分作为年度评价的基础数据。具体评价程序及分工如下:

1.国省干线公路、市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个季度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对上一季度国省干线公路及市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按要求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每个季度的前10日内完成汇总及审核确认工作后对应报送省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2.高速公路、省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个季度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对上一季度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评价,按要求对应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3.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应在下个季度的前20日内组织完成上一季度的信用评价汇总及审核确认工作后按要求报送省厅。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厅交通造价管理站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及时评价,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厅。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的《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的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从业的季度得分乘以权重系数计算年度得分(权重系数为:1个季度从业:1;2个季度从业:0.4、0.6;3个季度从业:0.3,、0.3、0.4;4个季度从业:0.2、0.2、0.2,0.4;),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计算。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厅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省厅将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方式

(一)对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施工企业受到省、市(州)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 D 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厅发文之日起执行,调整为D级的企业,并自确定调整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二)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如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省检察院的行贿及受贿企业黑名单库等)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按以上采信依据的发文日期确定参于信用评价的年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纳入发现年度的信用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得多次采信。

第七条信用评价资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信用评价资料报送均须采用书面报送和网上填报两种方式,书面报送评价资料的格式详见附件2,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二)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登录“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登录“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待省评价系统开发后,在省系统填报)。

(三)网上填报评价信息与书面上报评价资料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申诉及投诉举报

参评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省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集体研究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九条 信用等级的适用

(一)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过去三年最低等级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二)省外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投标,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不良信用行为的证明,按不奖不罚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三)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调整为 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依施工企业的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省厅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新的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四)参评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参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参评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参评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参评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参评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条其它规定

(一)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中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各评价主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根据建立的台帐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准确的评价,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真实、规范、有效。

(三)高速公路项目应结合省厅对项目法人的年终考核等级对AA、A级的评定比例进行适当的差别化对待,具体如下:

1.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建设项目,AA等级企业的比例可占参评企业总数的12%(参评企业少于10家的项目,评定为AA的企业不多于1家),A等级企业的比例可评定35%。

2.年终考核评为良好等级的建设项目,AA等级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8%(参评企业少于10家的项目,评定为AA的企业不多于1家),评定为A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25%。

3.年终考核评为一般等级的建设项目,AA等级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5%,评定为A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20%。

4.年终考核评为差等级的建设项目,AA等级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3%,评定为A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0%。

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高速公路项目执行,但总体评定为AA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0%,评定为A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30%。

(四)评定为AA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须有二个及以上的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每个合同段的工程量完成30%以上。

(五)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六)施工企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涉及到评价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七)施工单位在项目标段的主要人员配备有如下情行的,按评价规则中相应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1.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业主同意进行更换;

3.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业主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奖惩

(一)单年评为AA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担保金额可按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的施工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履约担保金额可按90%计收;连续三年评为A级, 在等级适用期内给予在1次投标中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单年评为B的施工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处理。

(四)单年评为C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审查、中标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减少通过1个合同段中标机会,履约担保金额可按110%计收。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两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评为B级及以下等级的施工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建立施工企业黑名单库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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