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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检方首次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拷贝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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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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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律师在执业中还是存在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时间和精力多是消耗在各种审批手续上。广东省检察院近日日发布消息称,韶关市检察院根日前出台有关《意见》,首次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拷贝电子卷宗。

据了解,韶关市检察院根据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过三个月的反复酝酿和修改,日前出台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律师工作的意见》,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意见》从制度上支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通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和知情权等执业权利,着力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该《意见》共27条,对诉讼中如何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强;意见首次明文规定了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自侦案件,由侦查部门及时通知看守所;律师可以拷贝电子卷宗等,使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获得有效支撑。

《意见》明确了各诉讼环节支持律师工作的办理部门和时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辩护律师。

《意见》还出台了诉讼环节保障律师权利的具体措施。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将全部案件材料扫描成电子卷宗,辩护律师申请阅卷时,由案件管理部门查验证件合格后及时安排电子卷宗拷贝。”三是制定了律师投诉的具体渠道。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执行本《意见》有懈怠等行为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受理律师申请阅卷198次,安排阅卷197次;申请侦查期间会见29次;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18件;没有收到律师投诉,而去年同期律师投诉2次。

该院检察长阙定胜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将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意在构建检察官与律师在“惩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悔罪服判”等方面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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