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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1

施行日期:2013-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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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增强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区吉州、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负责所辖区新建商品房网上预(销)售合同备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该项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时,实行网上认证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城区办理商品房交易上网备案应按区域划分,分别到吉安市吉州、青原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即时备案服务费。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入网认证申请表;

(三)建筑工程规划认定书、土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申请表、预售项目资料、楼盘信息、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

(五)入网认证承诺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完商品房预(销)售入网备案手续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吉安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在吉安房地产信息网公布下列商品房网上预(销)售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二)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图片;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及具体房号、可销售面积清单;

(四)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七)商品房的拟开盘时间、拟销售的价格和均价;

(八)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方案。

本条第6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本条第7项规定的商品房拟开盘时间,可为取得预售许可的日期,也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的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和均价,应及时报备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信息,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预留房源,预留房源的数量不得超过可供预售商品房总数的10%,并明确预留房源销售时间。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开盘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至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备案手续。

如未备案,10日后网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如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网上确认,当事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应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房地产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户型、价格、面积和售房单位等。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按揭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代理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及信用档案。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制度的,应上网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并在网上公示合格人员姓名;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使用吉安市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由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另行派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吉安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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