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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区渣土运输源头监管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5-08

施行日期:2014-05-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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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区渣土运输源头监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区渣土运输源头监管实施办法如下:

  一、渣土处置许可源头监管实施办法

  (一)市市容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跨区、县(市)渣土(泥浆)处置运输许可审批。

  2.向市建委、市财政局通报四城区不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牵头组织开展市区工地渣土处置倒查工作,对工地渣土实际外运量与市市容管理局渣土车GPS监控平台在线外运量不符的,予以查处。

  (二)市财政局负责以下工作:

  1.将市市容管理局通报的未缴纳渣土处置费用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渣土处置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在结算时对渣土处置费用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回。

  2.对已履行渣土处置许可手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渣土处置费用结算时,将市市容管理局渣土车GPS平台在线运输统计量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三)市建委负责以下工作:

  1.将市市容管理局通报的各类渣土违规施工企业(含市政施工)列入黑名单,在政府网站予以曝光。

  2.对擅自处置渣土或雇请无资质公司(车辆)运输渣土的施工工地(含市政施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对新增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将上述第(二)项第1、2两条款列入招投标文件必要条款。

  4.配合市市容管理局开展渣土处置倒查工作,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实时动态的渣土(泥浆)实际处置量档案制度,并定期通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

  二、在建工地各类运输作业污染道路行为源头监管实施办法

  在建工地各种建材、渣土(泥浆)或其他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要严格按照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制定的标准,对净车出场设施、路面硬化、监控设备等进行规范设置、使用和管理(标准详见附件)。

  (一)市市容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1.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建立工地巡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对经本级审批的渣土(泥浆)外运工地进行全时制的巡视(必要时要定点值守监控)。细化渣土处置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对许可后未按照规范实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许可或中止期擅自外运渣土的工地,通报市建委。

  2.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建立渣土公司渣土车停车场巡视责任制。指定专人对渣土公司渣土车停车场进行巡视,检查出入口硬化情况、净车出场制度执行情况、高清探头安装及使用情况。对停车场硬件设施不符合标准或日常管理不按照规范执行到位的渣土公司,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建立本级审批的临时受纳点批后跟踪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经市本级审批的建筑垃圾卸点的批后跟踪工作,对不符合管理标准和安全规范,或超出受纳量的,予以暂停或撤销;开展非市本级审批的建筑垃圾卸点地巡视和通报工作,对不符合管理标准和安全规范的通报相关县(市)区处理。

  4.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建立片区责任制。包片中队要对片区进行全面、全时制巡查,要突出重点对重点时段、路段采取定点设卡方式强化执法检查。对经本级审批的渣土(泥浆)外运线路发生渣土污染路面情况要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处置,要追查责任主体并依法处罚;负责对片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外运渣土(泥浆)的工地进行查纠并依法处罚;负责对片区内无资质车辆运输渣土(泥浆)或其他建筑垃圾进行查纠并依法处罚。

  (二)市建委负责以下工作:

  1.将在建工地出入口及相应通道路面硬化情况,净车出场设施设置以及日常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2.督促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在出入口设置可全景动态远程监控的高清探头,要保证探头功能正常有效使用;对未设置擅自开工或设计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擅自施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3.建立监管台账,对一年内被停工整改3次(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在政府网络平台予以曝光。

  4.在建工地出入口净车出场、路面硬化、监控设备等在工地竣工验收前不得撤除和降低监管标准,施工过程中新增的临时性出入口净车出场、路面硬化、监控设备等按照上述标准设置和监管。

  5.督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全面落实市区管网、破路等市政施工项目的监管工作。

  (三)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市容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区本级审批的渣土(泥浆)外运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卸点等的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2.要组建渣土专业执法队伍,对辖区内违规作业混凝土搅拌车、渣土(泥浆)车、轻型自卸货车等进行查纠。

  3.对辖区市政、园林绿化施工等其他污染市政道路的行为进行查纠。

  (四)市园林局负责做好市区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管工作。大型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场地要按照在建工地标准,对场地砌筑围墙(或实施围挡),要安排专人值守,在所有出入口设置净车出场设施、监控设施,对出入口通道进行硬化;小型园林绿化项目(如主次干道花圃绿地剪枝、培土等)施工,要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如铺设无纺布等),对施工余料余渣要及时清理、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道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由市园林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对一个月内三次违反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五)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做好市区管网、破路等市政施工项目的监管工作。市政项目施工要按照规范实施围挡,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如铺设无纺布等),对施工余料余渣要及时清理、冲洗干净,不得污染外围道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政施工单位,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对一个月内三次违反规定的市政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六)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市区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非法砂场要组织取缔。对合法砂场要按照在建工地标准,在所有出入口设置净车出场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通道要进行硬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砂场,由市水利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三、渣土(泥浆)或其他建筑垃圾乱倒卸行为源头监管实施办法

  (一)业主单位及受委托的征迁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1.拆迁工地未交地前由受委托的征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地块的监管工作;要求做到即拆即围,对地块砌筑围墙,要在所有出入口设置并有效使用高清探头,要指派专人巡查、值守。交地后由接收的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地块的监管工作。

  2.发现渣土(泥浆)及其他建筑垃圾乱倒卸行为要主动制止和报告。

  3.对不履行制止和报告责任的,由业主单位或受委托的征迁单位自行承担清理责任和相关费用。

  (二)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市容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辖区拆迁地、集体闲置地、收储地、园林绿化项目、公共用地以及其他乱倒卸行为易发地块等的日常巡查,必要时要安排队伍值守。

  2.对渣土(泥浆)或其他建筑垃圾乱倒卸行为进行查纠,必要时要及时向市市容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

  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渣土工作的舆论宣传。将渣土文明施工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公共媒体、政府网络平台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网络运营企业的公益信息平台宣传渣土文明作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渣土违规处置典型案例进行定期的媒体曝光,提高渣土处置各方责任主体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鼓励群众广泛参与举报渣土作业违法违规现象。由市数字办牵头,市市容管理局配合,依托市数字城管平台,对群众举报的渣土违规现象,经监管责任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奖励。市数字办负责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依托市渣土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对照本单位工作职责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主体由市渣土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我市效能管理规定提出意见予以问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马尾区、高新区、七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在建工地出入口净车出场、路面硬化、

  监控设施设置、使用、管理标准

  一、地面设施

  (一)洗车台。在距工地出口不小于10米处设置宽3米×长8米全面积铁栅栏式的车辆冲洗台。

  (二)沉淀池。洗车台周边设置不小于长1.5米×宽1.5米×高1.5米的沉淀池。

  (三)截水沟。在工地出口两门柱间横向设置宽0.3米×高0.3米连接沉淀池的截水沟。

  (四)路面硬化。工地内车辆通行的通道必须硬化,冲洗台至市政道路、冲洗台至施工场地通道路面应当使用混凝土硬化。

  二、冲洗设备

  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高压冲洗设备,配备至少1名(含)的保洁员,对进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配备至少1名(含)由建设单位指派的监理人员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卫生检查。

  三、监控设备

  工地所有出入口必须设置可全景动态远程监控的高清探头,接入市建委工程项目远程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单位要安排至少1名监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设计功能正常有效使用。

  市规划局负责在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规划审批时及时通报上述要求;网络运营承接企业要按照市建委提出的技术及时限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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