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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沈客运专线沈阳段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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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2-17

施行日期:2014-04-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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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京沈客运专线沈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科学合理、依法合规、规范有序、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征地拆迁任务按时圆满完成,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京沈客专辽宁段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沈客运专线项目涉及的我市境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物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除电力、通讯、信号(以下简称“三电”)以外的管网迁改等相关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京沈客运专线沈阳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铁西区、于洪区、新民市(以下简称两区一市)政府要按照省、市模式,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五条 两区一市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维稳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到的放线埋桩、调查核量、资金测算、征地拆迁、管网迁改、补偿费发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信访稳定等各项工作,永久保留原始核量材料和影像资料,对征地拆迁量的真实性、各种要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市直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一)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推进京沈客运专线沈阳段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项目拆迁、排迁范围的核定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有关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项目所需的市级承担资金,配合市交通局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做好项目涉及的由市承担的各类管网迁改预算审核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并审核两区一市政府进行失地农民社保资金测算工作,综合协调失地农民社保相关工作。

(六)市规划国土局负责项目规划设计与我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省国土资源厅对接,指导两区一市政府做好建设用地征地组卷报卷等相关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标准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七)市建委负责两区一市政府上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拆迁量和补偿资金数额的复核工作,以及管网迁改方案的审定工作。

(八)市执法局负责指导两区一市政府做好防止在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抢建违章建筑工作。

(九)市房产局负责两区一市政府上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审核工作。

(十)市水利局负责项目穿越水利设施相关审批及协调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建设占用林地的组卷报卷工作,综合协调林业审批相关工作。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的跟踪审计工作。

(十三)市信访局负责指导两区一市政府做好项目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稳定工作。

第三章 征迁范围

第七条 征地范围以初步设计批复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沈公司)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八条 拆迁范围为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征地红线图范围内的所有地上物。

第九条 管网迁改范围为不能满足京沈客专建设需要的除“三电”以外的管网(“三电”迁改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两区一市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征地拆迁和管网迁改范围。

第四章 征迁方案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由两区一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经市房产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建委实行验工计价;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5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方案由两区一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由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由市建委实行验工计价;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执行,市规划国土局审核两区一市政府上报的征地数量和价格并出具意见,由市建委实行验工计价。两区一市政府拟提高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市规划国土局委托已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铁路产权的房屋,由市房产局明确征收成本,市建委审核并实行验工计价,由铁路部门负责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管网迁改范围经市交通局确定后,由两区一市政府负责组织相关产权单位制定经济合理的迁改方案,报市建委审定;并按市建委审定方案编制迁改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将市财政局审定预算额作为最高限价,由两区一市政府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及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地上物征收,由两区一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并分别委托在市房产局或市规划国土局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房产局或市规划国土局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评估结果经市房产局或市规划国土局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超出补偿标准、范围不清、核量遗漏、征迁变更等相关事项,由两区一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做好相关备忘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要将市政府已明确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作为资金测算审核和验工计价依据。

第五章 验工计价与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建委实行验工计价,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缴纳的有关税费作为地方资本金计入股份。两区一市政府要做好验工计价工作,未验工计价的费用,不计入市政府承担的征地拆迁资金范围。

第十九条 验工计价按照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和京沈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京沈客专辽宁段征地拆迁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铁办发〔2014〕7号)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采取封闭运行、对位支付、分级核算、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按照省铁建办相关文件规定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京沈客运专线沈阳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两区一市政府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监察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征地拆迁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京沈客专沈阳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做好征地拆迁涉及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两区一市政府要做好土地控制工作,防止出现并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现象,凡是公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沿线各相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通过各种手段大肆骗取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两区一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两区一市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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