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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13-02-06

施行日期:2013-02-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经过研究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3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3. 传真:010-62083620

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政编码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2月6日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二章的修改

1.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2. 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 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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