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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2〕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2-12-06

施行日期:2013-0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承租对象(以下简称“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提

升住房保障机构规范化服务效能,切实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申请资格复核提供便利,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是指按照廉租住房资格年审要求,承租对象按年度诚信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按程序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认承租对象承租资格、调整承租对象保障方式或取消承租对象保障资格。

    第三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实行申报审查制度,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复核工作。愿意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进行资格复核申报,填写《资格复核申报单》,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

    第四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申报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向承租对象送达《资格复核告知书》、《资格复核申报单》,告之承租对象应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并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

    (二)承租对象填写《资格复核申报单》,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并将《资格复核申报单》及承租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报送市公管中心,家庭人口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公管中心收到承租对象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报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

    (四)市房委办收到市公管中心提供的《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分发至原受理承租对象住房保障申请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复核申报单》及相关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承租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 录入承租对象申报信息及审查意见。因承租对象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等原因应由其它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承租对象资格的,承租对象原户籍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承租对象现户籍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 承租对象申报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承租对象承租公房情况进行审查,市房委办对承租对象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分别将审查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三) 经住房审查后初步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委办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名单和申报信息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并将承租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四) 民政部门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如须承租对象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配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主动联系 承租对象,民政部门根据核对结果出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承租对象为保障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不须对其家庭收和家庭财产进行核 对。

    (五)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住房审查结果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进行承租对象资格认定工作。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出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资格,出具《廉租住房资格取消通知单》。对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六条  承租对象凭《廉租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与市公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  市房委办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不符合保障条件承租对象名单交市公管中心。市公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通知承租对象办理退出廉租住房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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