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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2-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982年2月14日)

第一条 外国旅游者进入中国国境时,应当如实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第二条 外国旅游者进境带进旅程需用的个人行李物品限自用合理数量,其中酒限二瓶(每瓶限750克)、香烟限四百支,予以免税放行。经海关登记准予带进自用的手表、录音机、照相机、电影摄影机、摄像机等,必须复带出境,不准留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外国旅游者不准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第四条 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在中国友谊商店、文物商店等商业部门及外汇兑换券购买的珠宝、翠钻、金银首饰、工艺品、字画等物品,应当保存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购物发票,以备海关查核。

第五条 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的文物(包括古旧图书、字画等),应向海关递交中国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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