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1-08-31
施行日期:200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