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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25

施行日期:2008-06-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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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4月1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二、第七条修改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三、第八条修改为:“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办理出款手续。”

四、第九条修改为:“借款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年薪10万元以上、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贷款额度可以超过40万元。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房屋价值取评估价值、交易价值、契税价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

五、第十条修改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对工资收入高且稳定、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最多可以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本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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