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年5月23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项“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为“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商业内容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的“广场管理部门”修改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