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献血办法》的决定
1、删除第十五条。 2、第十六条修改为: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血站分站或者采血点(室),隶属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3、删除第三十二条。 4、删除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