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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8-22

施行日期:2003-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4日市政府第12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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