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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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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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