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7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