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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0-16

施行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09〕13 号)精神,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9月1日起提高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重病人员、75 周岁以上老人和在读大学生,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享受保障待遇。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20元享受保障待遇。

三、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按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20%上浮后,再增加30元享受保障待遇。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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