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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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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1-05-09

施行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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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去年3月份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0]40号)以来,各级旅游部门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今年6月份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对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总体安排

1、评估组织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中期评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四川旅游标准化试点省的中期评估,抽查部分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和重点试点企业的中期评估工作。

各省级旅游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中期评估工作,并在中期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2、评估时间

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时间为6月至7月中旬,各省级旅游局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安排评估时间。

3、评估依据

(1)旅游标准化试点省:《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省评估表(试行)》(评估达标分为700分);

(2)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县(区)评估表(试行)》(试点市评估达标分为780分;试点县(区)评估达标分为750分);

(3)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试行)》(评估达标分为750分)。

4、评估重点

中期评估工作将根据《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任务,重点评估试点单位在标准化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政策支持、工作创新、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标准、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及创建行业品牌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二、中期评估专家组成

国家旅游局组成的中期评估专家组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旅游标准化专家及地方省、市旅游部门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组成的中期评估专家组应由各省市旅游部门熟悉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相关旅游标准化专家组成,组长由各省级旅游部门领导担任。

三、中期评估工作方式

1、中期评估工作由汇报会议、检查评估、通报会议组成。

2、中期评估时间安排原则:试点省4-5天,试点城市3天,试点县2天。试点企业的中期评估时间由省级旅游局确定。

3、中期评估工作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现场考察、抽样调查、整体评估等。

4、中期评估小组依据《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系列标准(试行)》作出中期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相关要求

1、请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照试点工作任务要求,重点检查各试点单位在标准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的情况,以避免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空化、泛化。

2、请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认真部署试点单位的中期评估工作。在评估的专家组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各环节进行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避免中期评估“走过场”的现象。

3、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总结本辖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中期评估情况,并提出督促、指导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于7月15日前上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要通过中期评估工作,对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特别是针对试点单位在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提高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水平。

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是对前一时期各试点单位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果的阶段性检验,同时也是各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再次提高的过程。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中期评估工作,真正通过中期评估有所收获,有所改进,使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水平有更大的提高,为圆满完成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源

联系电话:010-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联系地址: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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