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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