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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10

施行日期:200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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