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5
施行日期:200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