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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检查评比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6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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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王众孚局长的多次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目前全国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已达到1236条,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为了把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巩固创建成果,推动创建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进行一次评比,并对创建成绩显著的街(区)进行命名表彰和授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比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

二、检查评比的方法。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评比工作。可以采取自查自荐与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在地方领导的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2.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推荐表彰街(区)的名单,推荐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已上报街数的10%以内,并于2001年1月30日前将名单、经验材料及各省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于2001年“3.15”以前进行命名表彰和授牌。

三、检查评比的要求。

这次检查评比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从实际出发,防止互相攀比,单纯追求数量或比例的倾向,真正把创建工作开展好的街(区)推荐上来。除了推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表彰的外,各地还可以对创建工作较好的街(区)自行进行表彰。

联系电话:010-68028470;68032233转1606(消保司服务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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