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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03]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6

施行日期:2003-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计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临沂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灯箱、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服从城市整体景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建筑物协调一致,构图新颖,制作美观,牢固安全;

(二)户外广告用字应使用简体字、正楷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专卖店除外);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不对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条件造成影响。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悬挂过街联布幅广告的;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

(八)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分区范围及设置要求

第六条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不同的设计设置要求。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文化、宗教、福利等机构办公区域及其临街建筑物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 城市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他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市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 人民广场及周边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其他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性和通畅性。

第十二条 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他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物广告:

(一)屋(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且必须带有霓虹灯,霓虹灯以红色为主,广告尺寸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

(二)新建建筑的楼顶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只能在一层设置,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不得设置。广告招牌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外伸不超过40厘米,同一幢建筑或相连的门头店铺招牌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不得遮门挡窗。招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40厘米,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40厘米。

(三)临街门店实行一店一牌,超出部分予以拆除。

(四)所有建筑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经营性文字或图案。

(五)欧式建筑二层以上门窗墙体、屋(楼)顶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招牌,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造型,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协调,底牌以浅色调为主,字体颜色采用金色、红色、黑色,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布置。设计设置方案经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施行。

(六)优秀近现代建筑物、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七)门头招牌应使用铝塑板、喷绘画面制作。

第十四条 落地式广告(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

(一)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0米,30平方米至5平方米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

(三)不得延伸到道路红线以内的空间。

(四)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五)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第十五条 其它类广告:

(一)对道路两侧景观效果差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用绿化方式进行遮挡,不能采用绿化遮挡的,经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广告招牌遮挡。

(二)在市区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由工商、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满足社会张贴广告信息的需求。

(三)严格控制拱门、彩旗、气球等软体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后实施,但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

(四)人行道及路灯杆、电线杆、护栏上不得设置广告招牌。

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设计、施工、安全维护要求

第十六条 与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大中型附着式户外广告,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因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及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不符合设计设置要求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予以罚款。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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