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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维护深圳股票市场秩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人银发字第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1-17

施行日期:1990-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维护深圳股票市场交易能公开、公正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股票的公开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市转让的股票,其买卖一律通过证券交易机构进行。本经证券交易机构受理买卖的股票,证券登记过户机构一律不予过户。

二、证券交易机构代理买卖股票,必须由客户直接在该机构的出纳柜台办理款项收付手续。交易机构的非出纳人员不得代客户收付款项。

如违反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对交易机构提出警告,并有权责令该交易机构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或取消违纪人员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资格。

三、代理买卖股票时,交易机构证券员工不得以收取客户差价形式从中牟利,一经查实交易机构或其员工侵吞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差价,中国人民银行将责令证券机构赔偿客户损失,并对该机构处以差价金额十倍以上的罚款。

四、交易机构如自营买卖股票,应事先向客户声明,并不得对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五、禁止恶意操纵股市或散布谣言以影响股市。违反此条者,中国人民银行将禁止其参与股票买卖。

六、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管理处投诉。投诉电话:250240-307、308.如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条情况严重或多次违章的交易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部分或全部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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