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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在新疆建立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意见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0)1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3

施行日期:200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新疆建立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请示》(新民办[2000]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是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切实提高灾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救灾工作的实践表明,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建立救灾储备物资制度以来,储备物资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增强了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实力,提高了民政部门安置灾民的工作水平,扩大了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救灾储备物资制度,各地表现了很高的积极性,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或正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救灾储备物资实现全国网络化奠定了基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建立救灾储备物资制度的通知,目前民政部、财政部根据我国区域灾害特征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了八个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点,发挥着定点代储、规范管理、辐射周边的作用。新疆地处祖国边陲,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从工作的实际出发,确需尽快落实救灾储备物资制度,建立相应的储备中心,以满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是否把新疆建立的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确定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点一事,我部将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成后,根据工作需要与财政部研究。

特此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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